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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州张静律师解答:比较难。如下面这个案件,一块宅基地有两个户主,其中一个户主不满另一个户主将儿子的户口迁进来,起诉撤销。最终法院认为不应当起诉该儿子的投靠迁入行为,而应当起诉当初的户主立户行为,最终驳回原告的起诉。
判决书节选:
法院认为,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行政诉讼法〉的解释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:“有下列情形之一,已经立案的,应当裁定驳回起诉:……(二)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情形的;……(八)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;……”本案中,据广州市公安局永某派出所于2012年11月30日签发的户口簿显示,钟某为户主,住址为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×,且被告(广州市公安局黄某区分局)在诉讼中陈述自2005年12月接收原永某派出所管理的户籍材料时,钟某已经是永岗***6号登记的户主之一,而第三人钟某某因投靠父亲钟某,于2018年8月24日经广州市公安局永某派出所核准,将第三人钟某某的户口迁入户主为钟某的户号,故对两原告的权益产生实际影响的是钟某在涉案地址新立户的行为,而非诉争户籍登记行为,且钟某至迟在2005年12月就已经在涉案地址立户,综上,诉争户籍登记行为对两原告的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,对两原告的起诉,依法予以驳回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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