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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月2日,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关于对江西悦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悦安新材”或“公司”)时任董事于缘宝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。决定称,于缘宝作为公司时任董事,在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卖出公司股票的行为,构成定期报告窗口期违规减持,且违规股票数量、交易金额较大。上交所决定对其予以通报批评。
▲上交所公告截图
上交所相关决定称,经查明,2022年9月30日,悦安新材披露公告称,公司股东、时任董事于缘宝因自身资金需求,计划于2022年10月12日至2023年2月11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合计不超过1,708,000股。在该减持计划实施前,于缘宝持有9,345,000股公司股份,占公司总股本的10.9374%,股份来源为IPO前取得。2023年3月11日,公司披露2022年年度报告。2023年3月15日,公司披露公告称,于缘宝于2023年2月9日至2月10日,共减持508,000股公司股份,总成交金额为2,515.02万元,违反了窗口期不得买卖公司股票的规定。
于缘宝作为公司时任董事,在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卖出公司股票的行为,构成定期报告窗口期违规减持,且违规股票数量、交易金额较大。上述行为违反了《上市公司董事、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》第十二条,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》(以下简称《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》)第1.4条、第2.4.1条,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——规范运作》第4.6.8条等规定及其在《董事(监事、高级管理人员)声明及承诺书》中作出的承诺。
另经查明,公司于2023年4月13日披露公告称,于缘宝拟自上述减持计划法定短线交易期限后的12个月内(即2023年8月11日起至2024年8月10日),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允许的方式(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、盘后固定价格交易和大宗交易)以自有资金回购公司股份合计508,000股,并承诺若回购股权产生收益,在回购期满后将收益全部上缴公司,一定程度上消除了违规行为产生的不良影响,对相关情节可予以酌情考虑。对于本次纪律处分事项,于缘宝回复无异议。
鉴于前述违规事实和情节,经上海证券交易所(以下简称本所)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,根据《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》第14.2.3条和《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》的规定,上交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:
对江西悦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于缘宝予以通报批评。
对于上述纪律处分,上交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,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。
(文章来源:读创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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